企业信用修复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修改计划)

博主:优立德企服优立德企服 2024-01-05 58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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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通讯员 夏莹 王璐丹)近日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了一起原告某公司不服被告某安监局、被告某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案件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系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该院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

  2015年8月,原告公司的工地上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安全生产事故。2015年11月,被告某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原告处20万元罚款。原告不服,向被告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被告某区政府复议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维持被告某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向丹徒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企业信用修复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修改计划)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仅仅将调解范围限制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新行政诉讼法对允许调解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充,明确规定了三种可以适用调解的例外情形,即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本案行政处罚决定是被告某安监局在罚款法定额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该案符合适用调解的法定情形。

  丹徒法院经初步审查,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恰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考虑到原告企业处于刚起步状态,如果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短期内也无法执行到位。同时也考虑到事发后,原告企业积极参与死亡职工的救治和赔偿,认错态度较好,被告行政机关采取人性化执法,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履行期限分期给付罚款,既达到了处罚目的,又让原告得以喘息,将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减到最小。

  丹徒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审核后认为,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就本案出具了新行诉法实施后该院首例行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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