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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对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仍然没有按照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其应尽职责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就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主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及告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结案审批。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按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执行。
安监总局令 第 15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非法生产是指未经许可的生产,违法生产是取得了许可在生产中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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