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办法根源性的去掉平台上的历史行政处罚的简单介绍

博主:优立德企服优立德企服 2023-12-01 60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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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有什么办法根源性的去掉平台上的历史行政处罚:《西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容错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一是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有什么办法根源性的去掉平台上的历史行政处罚,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的;二是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三是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四是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五是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六是未直接造成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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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容错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答:程序共分为四步:一是提出申请;二是调查核实;三是认定反馈;四是跟踪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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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纠错的程序有哪几种?

  答:一是各级党委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二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廉政风险预警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灵活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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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容错纠错的结果怎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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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容错纠错认定后,应及时将认定结果送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具体按以下方式运用:一是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二是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三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四是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五是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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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的施行时间?

  答: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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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陕西省“能上能下”办法和西安市“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坚持的原则分别是什么?

  答: 陕西省“能上能下”办法坚持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 西安市“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坚持的原则是必须坚持从严从实、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党政同责、惩庸治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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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答: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压力不够的问题,让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适合追赶超越新要求、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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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中,对省管党政干部进行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答: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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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和《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各有多少条规定?

  答:陕西省“能上能下”办法有19条;西安市“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分11章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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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中规定省管党政干部下的调整方式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4种。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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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中,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几种?

  答:有3种情形: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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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通过哪些方式疏通下的渠道?

  答:通过7种方式疏通下的渠道:问责处理、考核调整、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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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具有哪些情形,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答:有6种问责情形: 党的领导弱化,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不坚决、处置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等;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党组织软弱涣散、理想信念动摇缺失、违反八项规定的人和事时有发生,以及在落实“三会一课”、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缴纳党费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等;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颠倒是非、口无遮拦,讲一些影响团结、损害党的形象的言论,不积极参加市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中心组学习,不遵守请假报备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案件查处不力等; 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主要是对本单位、分管系统或下属单位存在的问责违规情形,是否及时监督提醒、批评教育和问责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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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对党政干部问责处理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问责方式有5种: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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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对市管党政干部进行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答: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以及全市重点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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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答: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市管党政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市管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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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有哪些?

  答: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有: 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区县主要负责人; 全省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主要负责人; 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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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4种情形: 落实中省、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对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受到中省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考核评比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妨碍执行公务或干预执行公务,干扰、阻碍工作人员问责、调查、处理,对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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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答: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的; 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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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违纪违法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答:违纪违法调整的情形有: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轻,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处分、免予处分,受到党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受到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进行免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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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办法根源性的去掉平台上的历史行政处罚的简单介绍

  问:《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对党政干部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的,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对党政干部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依次是报告、审核、报批、决定、谈话。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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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西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对责任和纪律都有哪些要求?

  答:有3个方面的要求: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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